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受污染土地改善與太陽光電設置併行審查之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適用範圍及主體。(第二點)
三、應檢具之文件。(第三點)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第四點)
五、污染改善計畫核定後,計畫實施者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第五點)
六、污染場址解除列管之辦理事項。(第六點)
七、注意事項。(第七點)
【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如以下連結
1.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總說明
2.受污土地改善及光電設施併行審查作業原則逐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