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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北市產業公字第 10531312101 號
附  件:招標文件

主  旨:公告「105 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案」,請踴躍參加標案。
依  據: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辦法。
公告事項:
一、使用標的:詳 105 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案標的候選清冊。
二、投標資格:

(一)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並實收資本額達 1,000 萬元(含)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須有電器承裝業(E601010)(需檢附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二)100 年至 104 年累計設置完成併網容量達 3,000 峰瓩(kWp)以上。
(三)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四)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五)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六)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之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之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七)開標前與本機關或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機關或管理機關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使用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使用費(含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使用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三、截止投標期限及投標方式:自公告之日起 105年 9月 26 日(一)上午 10 時止,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至本局秘書室總收文(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5樓)。
四、投標文件領取:

(一)網路下載: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官網>公告事項>105 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案招標公告。
(二)網  址:http://www.doed.gov.taipei/mp.asp?map=105001

五、投標廠商應繳交日之文件及份數,請依序置入外標封:

(一)資格審查表:1 式 1 份。
(二)依本投標須知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各 1 式 1 份。
(三)切結書:1 式 1 份。
(四)授權書(無授權者免附):1 式 1 份。
(五)退還押標金申請書:1 式 1 份。
(六)押標金轉作履約保證金同意書(無轉作者免附): 1 式 1 份。
(七)投標單(密封於標單封內):1 式 1 份。
(八)設置使用計畫書(含附件):1 式 12 份(正本 1 份,副本 11 份),須標示正副本,正本及副本內容有異時,以正本為準。

六、押標金:新臺幣 100 萬元整。
七、履約保證金金額:競標設備設置容量(kWp)x 新臺幣 2,000 元。
八、開標時間及地點:105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於本局討論室(11008 臺北市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5樓)當眾開標。
九、本案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評選委員會,並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投標須知,及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評選,評定優勝廠商方式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十、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依投標須知(含評選須知及需求說明書)及行政契約書(草案)規定辦理。
十一、洽詢電話及聯絡人:

(一)產業發展局:林先生。
(二)電話:02-27208889 轉 6612、6606。
(三)電子信箱:ea-10291@mail.taipei.gov.tw、ea-10298@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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